罪犯陈盼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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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8:10: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9号

 

  罪犯陈盼,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盼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9月,该犯定级为1类4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获得劳动改造分6分;2022年12月、2023年1月至4月和2023年6月、7月,该犯定级为1类3级,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均获得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盼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盼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盼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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