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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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8:12: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3号

 

  罪犯陈伟,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68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陈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由被告人陈伟分别向各被害人退赔其非法占有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039700元(本次缴纳55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1年9、11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45%以上,共奖专项分60分;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231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犯罪,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月均消费516.84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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