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文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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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8:16: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0号

 

  罪犯陈文彬,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原已缴纳22000元)。违法所得154880.5元(原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7000元)。被告人陈文彬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湘06刑终402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陈文彬定罪量刑部分。因陈文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湘06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3日止。后发现罪犯陈文彬在减刑呈报期间有违规现象,于2021年6月1日因动手打人被扣除教育改造分70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湘06刑更监4号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2021)湘06刑更353号对罪犯陈文彬减刑的刑事裁定,撤销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3日止。刑期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文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该犯2022年1月至10月,2023年1月、2月、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34分。2021年6月1日早晨,该犯和罪犯钟仕文因生产任务发生争执,罪犯钟仕文因言语冲突生气的拍桌子突然站起,该犯见状推了罪犯钟仕文一下,导致钟仕文重心不稳跌坐在椅子上、脑袋也不小心撞到了机器上受了皮外伤,扣考核分7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在2021年呈报减刑期间因有违规情形被撤销减刑裁定,自此后再无任何违反监规的现象,积极投入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文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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