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8号
罪犯陈文明,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湘01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湘01刑终179号刑事裁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陈文明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陈文明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文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1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劳动分8分;2023年3至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文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