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7号
罪犯陈小龙,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住山西省洪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小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5、6、8、9、10、11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励劳动奖分10分,在2023年1、3、4、5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励劳动奖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小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