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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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8:20: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6号

 

  罪犯陈义,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2016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1年和2022年连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7月、9月、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1级,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5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5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2022年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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