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9号
罪犯陈永强,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永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上诉人陈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原缴纳18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9年12月15日止,201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6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永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监狱2021年和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为辅助岗位罪犯,2022年1月、3月、7月、9月、11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7月均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13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2022年年度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贩卖毒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永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