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云霞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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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8:23: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1号

 

  罪犯陈云霞,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云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云霞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33年4月28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云霞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该犯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3月、5月、6月、7月、9月至2023年1月为一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2月、4月为一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至7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64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4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原判十五年的贩卖毒品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云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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