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1号
罪犯陈志敏,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湘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退赔给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被告人陈志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志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8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志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