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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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8:25: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2号

 

  罪犯程远,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湘0105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程远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以(2016)湘01刑终1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2017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1年度、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被评为省局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4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5月、7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5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程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2022年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省局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从宽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程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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