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8号
罪犯戴先彪,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先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人民币667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其中罚金2000元,缴纳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戴先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先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和辅助生产岗位劳动中,能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和完成岗位劳动生产任务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8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两年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394.8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判项共5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先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戴先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