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0号
罪犯戴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2007年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10000元)。被告人戴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湘01刑终1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201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3月、5月、7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3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有前科,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戴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