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永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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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0:54: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5号

 

  罪犯戴永昌,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永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追缴的被告人戴永昌的违法所得2094元,上缴国库(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2015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2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永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3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永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戴永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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