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0号
罪犯邓乐言,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5年5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初字第0043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邓乐言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认定被告人邓乐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所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判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2016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乐言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2021年10月的自学考试中合格一门,获奖励分50;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2023年5月至7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80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5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且该犯系毒品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乐言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邓乐言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