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润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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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1:02: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4号

 

罪犯邓润龙,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住湖南省江永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21日作出(1995)宝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期间,因该犯患有疾病,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1998年7月3日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限至1999年7月2日止。保外就医期满后,该犯未回监狱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2021年7月18日,该犯在宁波市鄞州区月江南小区一工地被抓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湘06刑更监14号刑事裁定,一、对罪犯邓润龙自1999年7月3日起至2005年6月9日止的保外就医超期且脱离监管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二、罪犯邓润龙的刑期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1995年12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润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7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润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邓润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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