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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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1:05: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1号

 

  罪犯邓祥,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1706.85元,由被告人邓祥赔偿55024.11元。二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总额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原审对上诉人邓祥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原审对上诉人邓祥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和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邓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2014年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6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4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7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规定任务,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7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邓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2022年年度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系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邓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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