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0号
罪犯邓智勇,男,200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湘090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智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2021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智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77分,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6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5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强奸未成年人,并至其怀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对其减刑起始时间予以延长,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智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邓智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