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7号
罪犯董扬扬,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扬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董扬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湘06刑终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2017年8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扬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12月,该犯被评为2020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150分;2022年2月,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23年4月,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2023年7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5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一人犯三罪、系原判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扬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董扬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