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7号
罪犯杜颖,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已缴纳3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被告人杜颖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2015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颖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79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杜颖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