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4号
罪犯段爱生,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48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爱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201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爱生自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除2021年7月动手打人扣除教育改造分30分外,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6分,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2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奸淫未成年幼女,情节恶劣,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爱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段爱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