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9号
罪犯段小波,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河南省光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湘012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涛经济损失人民币40900元、潘等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6400元(已退赔五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28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平、王清龙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2019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小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2月、4至12月、2023年1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25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在监内能遵守监规纪律,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485.76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对其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段小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