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6号
罪犯方建军,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6年3月因盗窃罪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被告人方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201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建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2分,2023年2月至7月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分。2023年3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4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3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有两次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建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方建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