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祖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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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1:42: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6号

 

  罪犯方祖军,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0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7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湘3130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祖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9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祖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8、10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10分;在2022年4、11、12月和2023年2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8分,在2022年6、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劳动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6分。2023年2月该犯在收工集合站队时与同犯发生争吵推拉,被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4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扣分,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祖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方祖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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