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费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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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3:54: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3号

 

  罪犯费嘉,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199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1997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1999年7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费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2021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费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2月、4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3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前科较多,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费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费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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