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符建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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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3:58: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3号

 

  罪犯符建民,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建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57万元、价值71.7092万元的货物(判决时已履行)。责令被告人符建民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78名被害人(本次缴纳11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30年1月7日止,2018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8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符建民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2023年2月、2023年4月、6月、7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奖励分240分;2022年5月、2023年3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34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4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犯罪,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213.6元,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建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符建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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