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伯谋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3:59: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6号

 

  罪犯付伯谋,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3年10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年6月17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同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湘061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伯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伯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该犯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2.3%,获得劳动改造分8分;2022年3月至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3类1级,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均获得劳动改造分10分;2022年11月、12月和2023年1月、3月、7月,该犯定级为1类4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均获得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1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付伯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两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前科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伯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付伯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