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春辉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4:05: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1号

 

  罪犯高春辉,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于2011年1月19日、2013年8月1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8)湘07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春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春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湘07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湘070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春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7刑终34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郑圣健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春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5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30分;2022年6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获劳动改造奖分8分;2022年7月、8月、11月、2023年1月-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0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春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高春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