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2号
罪犯高建亮,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湘06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有漏罪,于2021年1月押回重审。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061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本次缴纳11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7日期至2024年10月26日止。于2021年10月回岳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建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四级,2022年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考核分6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在2022年7月因违反防疫规定被扣考核分3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1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高建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