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2号
罪犯高建龙,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建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本次履行81.25元)。被告人高建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建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4月至10月、12月、2023年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且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月均480.97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高建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