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1号
罪犯龚雷,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雷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0分。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盗窃前科,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5次劳动改造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龚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