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0号
罪犯龚献忠,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7)湘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献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被告人龚献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湘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32年5月4日止,2019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献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3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贩卖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献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龚献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