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9号
罪犯顾润生,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龙川县人,住广东省龙川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润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6月2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顾润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8月、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5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中,能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29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顾润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近两年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358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润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顾润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