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官宇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4:19: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3号

 

  罪犯官宇,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官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时已缴纳)。 刑期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2018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官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2月、3月、5月、2023年3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8分,但有两次扣分现象:2023年2月份仅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89%,扣1;2023年4月份仅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85%,扣1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1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在判决时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官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