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2号
罪犯郭友林,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京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友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32年2月29日止,2018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友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好,被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4月、2023年4、5、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获劳动奖分10分;2022年1、2、3、7、8、10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获劳动奖分8分;2022年12月、2023年1至3月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奖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4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运输毒品犯罪罪犯,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友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郭友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