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9号
罪犯郭玉婷,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东县人,住湖南省桂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湘1027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玉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清),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违法所得已缴清)。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玉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有5次扣考核分现象:2022年9月至11月、2023年3月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考核分5分;2023年4月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90%以下,扣考核分1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该犯2022年4月至5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6分;2022年8月、2023年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玉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
附:罪犯郭玉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