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8号
罪犯何庭录,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州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湘0104刑初5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庭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退赔共计人民币61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学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9774元。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2019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庭录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8月、11月、2023年1月、2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40分;2023年5月至7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8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8次,并余4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月均220.32元,且该犯有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庭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何庭录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