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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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4:29: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1号

 

  罪犯何伟,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9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湘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33年7月12日止,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10分,在2023年3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劳动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经鉴定,该犯患有“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肝硬化 失代偿期、高血压2级 高危组、肺气肿”等多种疾病,系岳阳监狱病犯。该犯曾有两次盗窃罪犯罪前科,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贩卖毒品犯罪罪犯、有吸毒史。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何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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