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7号
罪犯何向荣,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向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2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9月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向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1月、4月、12月、2023年2月、3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1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三年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向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何向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