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义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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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8: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9号

 

  罪犯何义军,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被原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0182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202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义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除2023年3月该犯动手打人,扣除监管改造分20分外,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0分,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2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一次前科,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因打架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义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何义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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