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2号
罪犯贺景民,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景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景民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3月至7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60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3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情况,每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景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贺景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