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5号
罪犯贺能飞,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湘052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贺能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贺能飞的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已没收),上缴国库。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湘05刑终106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202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能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3、4、5、6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奖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能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贺能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