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5号
罪犯贺西龙,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住陕西省汉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湘0121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贺西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原缴纳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贺西龙、张志朋、王红军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永宁经济损失人民币926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贺西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湘01刑终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2月22日止,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西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1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贺西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无汇款,月均消费仅238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系该犯近两年劳动报酬积累。鉴于罪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系主犯,且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西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贺西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