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洪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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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6: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9号

 

  罪犯洪伟,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望城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被告人洪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湘01刑终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洪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2022年8月、9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10月劳动定级为1类1级,2023年2月、3月、6月劳动定级为1类3-4级,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9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洪伟系初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洪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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