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0号
罪犯侯汀,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0)嘉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被告人侯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713.64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因罪犯侯汀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隔缺损,2011年12月20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嘉刑执字第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该犯已做手术治疗,2015年10月8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嘉刑执字第8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侯汀予以收监执行。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2011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7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侯汀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5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40分。2022年6月--8月、10月-2023年2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80分。2023年3月-5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1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鉴于该案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汀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侯汀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