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成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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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1: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1号

 

  罪犯胡成伟,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人民币710000元 (原退赔缴纳20000元,本次缴纳退赔 5000元 )。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湘01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6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7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成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被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57分;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1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9次,并余1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刑未履行完毕,在狱内消费月均756.5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成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胡成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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