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5号
罪犯胡刚,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1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5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2023年5月和7月,该犯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均获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3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胡刚财产刑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胡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