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5号
罪犯胡华忠,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岳阳市园林局。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湘06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华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胡华忠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773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9000元,本次缴纳11000元)返还各被害者。刑期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2018年6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2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华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5月、7月、9月、11月、12月,2023年2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胡华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46.8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追缴11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华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胡华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