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0号
罪犯胡亮,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2017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3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8月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3、8、9、10、11、2023年2、3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分8分;2022年12月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劳动分6分;2023年4、5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奖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3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胡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