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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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8:1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25号

 

  罪犯胡伟,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河南省商城县人,住河南省商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8月、11月、2023年2月至4月,该犯超额完成生产定额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43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8次,并余3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06日

附:罪犯胡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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