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运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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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5:01: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9号

 

罪犯胡运坤,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运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运坤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胡运坤的定罪量刑部分。2007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2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3月9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6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7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9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8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运坤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共19个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圆满完成任务,表现良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5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3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胡运坤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其犯罪情节十分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运坤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胡运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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